行政诉讼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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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补充: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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