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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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违反规定载人、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进入高速公路、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或未悬挂号牌、未携带行驶证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未按照规定通行铁路道口或渡口、未避让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未按照规定鸣喇叭、在驾驶室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物品、通过漫水路或漫水桥未低速通过、未关好车门、车厢、在未划分车道道路上未在中间通行、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遇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未依次等候、载运超限物品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在单位院内、居民区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行驶证、未按规则会车、倒车、违反路口通行、违反牵引规定、使用手持电话、未按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放大牌号、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未使用转向灯、从匝道驶入妨碍正常行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连续驾驶未停车休息、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交通事故后不服从交警指挥、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接收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材料、拖拉机载人、摩托车载人、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上下乘客、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上行驶、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罚款。


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在机动车道内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载物行驶时遗洒或飘散载运物、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物品、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牵引多辆挂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在高速公路载人、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告标志、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与其相类似标志图案、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过度疲劳、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接收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拖拉机载人、摩托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员未戴安全头盔、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未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告标志、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载人、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上下乘客、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在应急车道上停车、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罚款。


第六十条:行为人有饮酒后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防护装置、未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擅自更改、删除或伪造卫星定位信息资料、非法安装警报器或标志灯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驾驶拼装或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未撤离现场导致严重阻塞或次生事故、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驾驶拼装或报废车辆、驾驶拼装或报废车辆等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有前款第四十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行为人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标志灯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驾驶拼装或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未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次生事故等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强制拆除警报器或标志灯具,予以收缴;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证;有前款第六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第六十二条:行为人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和安全要求驾驶、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驾驶拼装或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行为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行为人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在道路上驾驶追逐竞驶、驾驶人在三年内的任一记分周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校车等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收缴车辆,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明或补办手续后返还;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有前款第九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违反规定载货,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站(点)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从事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三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从事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恢复原状,可处二万元罚款。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六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领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时,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返还驾驶证、行驶证或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公民举报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能够确认驾驶人的,应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发放牌证、许可证;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不实填写罚款金额;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故意难违法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群众发生纠纷或冲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等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道路主管部门、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设定道路通行速度、未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等,未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未依法审批;未督促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疏于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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