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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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30

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导致的油类、油性混合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溢油超过1000吨,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
重大事故:溢油500吨至1000吨,损失1亿至2亿元。
较大事故:溢油100吨至500吨,损失5000万至1亿元。
一般事故:溢油不足100吨,损失不足5000万。

一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或影响我国海域的事故,船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况,船舶、码头和装卸站需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事故报告内容,包括船舶信息、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污染程度、控制措施等,并要求及时补报新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或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成立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和较大事故由地方和海事机构共同处理;一般事故则由设区的市级和海事机构负责。


在事故中,船舶有沉没危险时,船员需采取措施防止货舱、油舱泄漏;船舶沉没后,所有人需报告燃油等污染物情况并清除。对于可能造成海域污染的情况,和海事机构有权征用相关物资进行应急处置,使用完毕后需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处理污染事故时,海事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损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使用消油剂时,需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扩展资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1号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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