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构成及特点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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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0:21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构成及特点是什么?

(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这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选择购买的;

(3)买卖合同成交后,将此标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6)回租、转租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地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的方式是什么?

1、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资产反映在出租人资产账上,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人,由出租人留有一定的租赁物残值处置风险的交易,是非全额清偿的租赁。。

2、直接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资产货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资本货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

3、出售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简称”回租”。

4、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二、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是什么?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融资租赁合同和平常的租赁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一般的租赁合同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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