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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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9:08
现在买房子除了交付预付,还需要交预告登记费,预告登记费是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的不动产,防止不良商人将不动产进行二次买卖,因此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是必需的,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不是自己私定的,是有标准的,那么预告登记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预告登记费是怎样的收费标准?
网友咨询:
预告登记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预告登记费是怎样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霍春霞律师解答:
预告登记费又称抵押登记费,是指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预告登记费收费标准是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霍春霞律师解析: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信诚保险和友邦保险多个销售团队的家事法律培训讲师
霍春霞律师在北京执业近十五年,在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大量的诉讼类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类型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公共交通、建筑施工等。霍春霞律师凭借严密的法律思维、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扎实的法律功底,取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