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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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08:43
年底到了,很多人发现从某个月开始个税交得多了。为什么今年会有第一次的个税汇算清缴?有些人退税,有些人补缴?下面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个税的计算方法。
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从2018年10月份开始,用累计计税的方式,每年1月份的工资是最容易计算的。例如,1月份工资10000元,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要交2000元,每个月有5000元的固定免征额,本月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税前工资总额)-2000(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5000(免征额)=3000元,按照上述表格,落在第一档税率,所以需要缴纳的个税为:3000元*3%=90元。
同时,从2018年10月1号开始,增加了专项扣除的福利,每个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里面申报专项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再扣除一部分。比如,申报了一个3岁以上的孩子,按照标准每个月可以扣除1000元,所以申报后的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税前工资总额)-2000(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5000(免征额)-1000(子女教育专项扣除)=2000元,按照上述表格,还是落在第一档税率,应缴纳的个税为 2000元*3%=60元。
如果“税前工资总额- 社保公积金扣除- 5000(固定扣除)-专项扣除”得出的数字是负的,则不用交税。
从第二个月开始,就需要累计计税了。比如2月份工资发了10000元,专项扣除和上个月一样,社保公积金也扣的一样,那么2月份个税的计算方法是:20000(累计税前工资总额:1月份10000+2月份10000)-4000(累计社保公积金扣除:1月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2000+2月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2000)-10000(累计免征额:1月免征额5000+2月免征额5000)-2000(累计专项扣除:1月子女教育专项扣除1000+2月子女教育专项扣除1000)=4000元,还是落在第一档税率,所以第二个月个税为4000元*3%=120元。
以此类推,每个月计算的时候都要把工资总额累计一下,减去累计交过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再减去累计的免征额(每个月固定5000元),再减去累计的专项扣除,所得的数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上面的表格,落在哪个阶梯内,就用哪种税率。
以上述月薪1万元为例,到12月份,12万元(工资总额)-2.4万元(社保公积金累计)-6万元(免征额累计)-1.2万元(专项扣除累计)= 2.4万元,还是在3%的税率,最后一个月扣税是24000*3%=720元。
如果最后一个月收入突然增加了2万元,累计收入达到了14万元,那么14万元-2.4万元-6万元-1.2万元=4.4万元,那么需要按10%计税,个税为44000*10%-2520=1880元。
关于专项扣除,具体标准见下文,专项扣除是需要自行在app中申报的,可以选择按月扣除,也可以按年扣除,选择按年扣除的人,就可以在下一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把多扣的个税一次性补回来。
关于专项扣除,有些项目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所以在选的时候,可以按照上述公式大致估算一下,扣在哪方更有利就在哪方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