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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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8:43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启动商品房预售环节之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商品房协议,其中务必明确标注出房屋交付的确切时间节点。若是房屋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交付,那么作为开发方需要为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房屋买受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开发商,以期其能够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在此,我们有必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诉讼费用主要涉及到*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以及公告费等各类费用,但不包含原告为了寻求法律援助而产生的律师费。接下来,我们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剖析,即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如果确实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交付延迟,那么开发商作为败诉方就应当承担起诉讼费用。
另外,我们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诉讼费用通常由原告预先支付,等到判决正式生效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来确定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方。若开发商最终败诉,则需向业主支付其之前已经垫付的诉讼费用。
至于律师费方面,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所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律师费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往往很难得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