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乙对丙有多妻之恨,有杀丙之心,但这个想法并未告诉甲。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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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甲:其中说的不是太具体,其实这好像是那一年的司法考试题,所以说其可能是过失杀人也可以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杀害,这要看当时具体的情况,甲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没有盗窃财产也没有盗窃的故意,题目中只说明了以盗窃为由而去打人,当时其没有实施所以说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构成盗窃罪的。
乙:故意杀人,因其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盗窃罪就很明显了所以不做分析。
丁: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不过盗窃的数额应该按照3万元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甲:故意杀人,盗窃罪
乙:故意杀人,盗窃罪
丁:过失杀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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