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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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参保居民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可设立家庭病床治疗。设立家庭病床时,参保居民须持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收治通知单、填写《参保居民家庭病床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后办理家庭病床收治手续,每一个疗程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需继续治疗者,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住家庭病床期间不得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办理住院。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卫生部1984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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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一般是:
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