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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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具体的防治措施,旨在提升水环境质量。


首先,县级以上和相关部门被要求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的科技研发,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保障水环境的改善(第十九条)。


在产业上,严格禁止新建或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尤其是化学制浆造纸、酿造等行业,已建成的企业必须被关闭(第二十条)。对于大中型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需经省环保部门审批,未经同意的项目审批将被(第二十一条)。


对于超标的排放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都必须接受限期治理,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第二十二条)。同时,排污单位必须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偷排或擅自拆除闲置设施(第二十三条)。


沿海地区环保部门有责任监督入海河流的水质,控制排污总量,确保水质达标(第二十四条)。采用氧化塘处理污水的单位需防止地下水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五条)。


还采取措施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减少水体污染源(第二十六条)。在农药使用和管理上,必须遵守国家规定,防止运输和存贮过程中的污染(第二十七条)。


这些严格的防治措施旨在全面、系统地控制和减少水污染,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扩展资料

2000-12-01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该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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