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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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06

山东省的水污染防治条例着重于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以下为条例中关键章节的改写:

第六条:县级以上*需根据上级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确保目标达成。


第七条:各级*需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并报同级*批准,下级区域的划分需符合上级要求。


第八条: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界和跨设区市的出境断面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需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和排放达标情况公报。


第九条: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定标准,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淮河和海河流域需执行*批准的水体标准,建设项目需在验收后十五日内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省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省*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设区市和县级*需根据上级计划制定本地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明确削减目标和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需按照环保部门规定排放污染物,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需缴纳排污费,资金使用需符合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需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指标的需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竣工验收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与建设需公开招标,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全面且严格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保障水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2000-12-01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该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06

山东省的水污染防治条例着重于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以下为条例中关键章节的改写:

第六条:县级以上*需根据上级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确保目标达成。


第七条:各级*需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并报同级*批准,下级区域的划分需符合上级要求。


第八条: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界和跨设区市的出境断面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需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和排放达标情况公报。


第九条: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定标准,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淮河和海河流域需执行*批准的水体标准,建设项目需在验收后十五日内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十二条:省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省*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设区市和县级*需根据上级计划制定本地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明确削减目标和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需按照环保部门规定排放污染物,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需缴纳排污费,资金使用需符合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需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指标的需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竣工验收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与建设需公开招标,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全面且严格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保障水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2000-12-01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该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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