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_百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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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由省主导。根据条例,第七条指出,需编制详尽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包括水环境分析、污染状况与原因、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防治措施、投资项目和实施目标等。规划应随着需求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需根据规划制定并执行本区域的污染防治计划,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污水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各部门如环保、发展改革等需依据规划制定相关名录,经批准后执行,如优先发展产业、禁止开发产业等。


第十条强调,各级需确保水体水质达标,输水干线水质需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同时,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关键区域设有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对于水质问题,第十二条明确,一旦水质恶化,当地需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严重污染导致水质远低于标准的,可能暂停新增排放总量和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的审批,直至水质改善。


透明度是管理的重要一环,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定期发布水质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扩展资料

山东省十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针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对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特殊要求,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范了具有针对性的和措施,为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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