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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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23:15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于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有着严格的制度。县级以上需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技术要求,制定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经省审批。跨区域保护区的划定,涉及的市或县级需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省环保、水利、国土、卫生、建设部门共同提出方案,同样报省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保护区在取水口附近设立,二级保护区则设在其外。保护区设有明确地理界限和永久性标志,确保水质管理的严谨性。一级保护区水质需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二级保护区水质则执行III类标准。


针对水源地,乡镇有责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动生态农业,以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法规,如禁止建设工业废物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在一级保护区禁止放养禽畜和网箱围网养殖。


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环保部门与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合作,根据水源位置、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方案,经批准。地下水源保护区水质需满足《地下水质标准》II类。


供水单位有义务定期监测和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部门也需对供水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公众的饮水安全。




扩展资料

2000-12-01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该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23:18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于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有着严格的制度。县级以上需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技术要求,制定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经省审批。跨区域保护区的划定,涉及的市或县级需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省环保、水利、国土、卫生、建设部门共同提出方案,同样报省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保护区在取水口附近设立,二级保护区则设在其外。保护区设有明确地理界限和永久性标志,确保水质管理的严谨性。一级保护区水质需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二级保护区水质则执行III类标准。


针对水源地,乡镇有责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动生态农业,以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法规,如禁止建设工业废物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在一级保护区禁止放养禽畜和网箱围网养殖。


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环保部门与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合作,根据水源位置、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方案,经批准。地下水源保护区水质需满足《地下水质标准》II类。


供水单位有义务定期监测和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部门也需对供水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公众的饮水安全。




扩展资料

2000-12-01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该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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