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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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6:32

在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第五章着重于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首先,县级以上被要求将污水综合治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序地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水利用设施,以及相应的城市排水管网,以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布局(第三十五条)。


新建和已有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被要求配备污水回收利用设施,以提升水资源的再利用率,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在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之前,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如果废水不符合标准,排污单位必须进行预处理,特别是对于含有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单独处理,确保排放前达到环保要求(第三十七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负有严格监测排放水质的责任,确保其达到国家或省级设定的排放标准,以维护环境质量(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也有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第三十九条)。


扩展资料

2000-12-01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该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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