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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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9:55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省辖市和县(市)*需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批准后实施,确保水源安全。保护区划定后,会公开给社会大众知悉。

县级以上*负责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清晰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破坏或移动。在保护区范围内,所有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禁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

第十一条强调了备用水源的建设,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保障饮用水供应。环保部门需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水质信息,城镇饮用水主管部门也会定期公布水质情况。

对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第十二条要求*提供资金支持,进行保护工程。农村集中式水源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划定保护范围,经批准后实施。

在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一旦发生污染,各级*和相关部门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和水体,如河流源头、重要渔业水体等,*会依法划定保护区,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标准,禁止在保护区新建排污口。

为了支持这些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确保江河、水库上游地区和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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