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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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3:0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境外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组织,也包括、、澳门地区的组织。所谓。发展组织成员,是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为自己所在组织纠集、吸收成员的行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组织的人员。所谓境外的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包括外国的组织和台、港、澳地区的组织,如意大利、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的竹联帮,等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为了发展、壮大自己所在的组织而通过各种手段发展组织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