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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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相关业务需满足特定条件。
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需有中国籍船舶,船舶需符合*标准,并配备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以及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请人需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许可。审批过程将在30日内完成,获许可者将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若不予许可,*交通部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时,会考虑国家海运业*和市场竞争状况。同时,同时申请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需附带相关材料,由交通部一并审核。
第七条,无船承运业务需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保障业务运营和支付罚款。境内经营需设立企业法人,并在申请时附带保证金证明。
第八条,保证金金额和增加方式有明确要求,交通部在15日内审核提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合格则通知申请人。
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条件,以及申请和审核流程。
经营资格获得后,需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禁止将资格转借他人。如不再符合条例条件,相关部门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条例。于2001年12月5日*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1日*令第33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