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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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7:43
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
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船长、轮机长资格,并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兼职。
第二条,申请经营要求:申请人需提交详细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股东证明、公司章程等,并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第三条,审批流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随后转报省级部门审核,二十日内完成决定。
第四条,筹建期管理:经申请,筹建中的企业可获得筹建通知书,用于后续注册和申请审核。
第五条,许可决定:省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未通过则通知申请人原因。
新增第六条:违反第六条关于管理人员配备规定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最低5000元,最高10000元。
自2009年7月1日起,上述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原规定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修订并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