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三章 经营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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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经营行为的相关要求。首先,第十四条规定,船舶管理经营人必须在依法获得的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规定,一旦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相关方签订合同,必须将船舶的关键信息如名称、国籍、类型、载重吨位及所有人或相关方的名称和地址,上报至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以确保信息透明。

第十六条规定,船舶管理经营人有义务根据合同和国家规定,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职责,即使船舶已委托管理,相关方的义务也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强调,管理的船舶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船舶管理经营人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和处理,这是对责任的明确要求。

在经营行为方面,第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例如,不得以低于市场合理水平的价格服务,以破坏公平竞争;不得在账外给予回扣;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他人选择;不允许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以及任何被法律和行规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第十九条指出,船舶管理经营人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提交业务统计资料,以保持行业监管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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