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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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为确保农民权益,提升农业生产积极性,并推动北京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为,凡涉及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筹集资金,或要求提供劳务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农民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等法定费用。这些是农民合法的义务,任何拒交或拖欠均为违法行为。农民有权利拒绝非法要求,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或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农民有权拒绝任何超出法定范围的无偿财力、物力和劳务要求。这是对农民权益的明确保护,也是对非法行为的有力制约。


扩展资料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于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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