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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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1:09
在1818年的清朝嘉庆二十三年,清*对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明确划分。规定,如果案件涉及的全是蒙古人,将适用蒙古法律;如果是汉人,就适用中国刑律。若蒙古人与汉人共同犯罪,若蒙古法律的刑罚较重,双方都按照蒙古法律处理;反之,若刑律更严厉,则按刑律定罪。
此外,嘉庆帝在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发布谕旨,严令禁止州县*与豪富勾结。御史李远烈曾指出,*下乡办公应避免与富户结交,以免滋生请托弊端。书役滥用职权,甚至索要贿赂,严重扰乱了地方秩序。嘉庆帝对此作出严厉指示,要求各级督抚严格监督,对*与富家子弟勾结、书役干预诉讼等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惩不贷,以维*制尊严。
在文化方面,十二月二十五日,嘉庆帝宣布禁止蒙古部落进行戏剧表演。原因是土默特贝勒贡楚克巴勒桑曾纵容幼丁整日演戏,甚至设立戏台。他的继任济克默特扎布虽有改变,但其行为也被视为背离传统美德。对此,嘉庆帝对伊冲阿等*的处理方式表示不满,下令对济克默特扎布罚款两年,并撤回其挑选的戏剧演员,永久禁止蒙古部落的戏剧活动。嘉庆帝认为,这违背了蒙古人的淳朴传统,是对根本的忽视。
1818年,传统纪年,年号:清仁宗嘉庆二十三年,戊寅年(虎年)。这一年5月5日马克思诞辰,还发生了定蒙古抢劫治罪例、禁州县官交结豪富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