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债务,抵押权是否就应当注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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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2:22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与普通的抵押的最大差别,在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不能具体肯定)的,且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从现象上看好似抵押权不从属于债权,与抵押权的基本理论相悖。但这种抵押权是从属于另一种债的关系,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并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连续的债的关系。基于这一原因,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为主合同债权如果转让,就越出了这一关系。此外,对于最高额抵押,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1)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的,不能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包括抵押物被查封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作出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最高额抵押从属于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债权人在约定担保期间届满前就清偿了债务,这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消灭。在约定担保期间届满前,还有可能产生新的债权,这一新的债权仍然属于担保的范围。如果因为债务人在约定担保期间届满前提前清偿了债务,就注销抵押权,那么以后的新的债权就不属于担保的范围,这显然和当事人原来的约定是不符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注销登记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登记机关主动注销权属证书、应当在已登记的权利灭失后、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时方能进行。因而,不能因债务人在约定担保期间届满前提前清偿了债务,登记机关就注销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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