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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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当常务委员会在分组会议中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会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以听取意见并回答委员们的询问。这种审议过程中,各部门需积极参与,以便对提出的议题有充分回应。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当十名或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对及其部门以及最高和的质询。质询案件必须明确列出质询对象、问题和具体内容,确保质询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收到的质询案,委员长会议负责决定是交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还是直接提交给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如果决定书面答复,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亲自签署,并将其分发给全体常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需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提供书面回复。
在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出质询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出席并发表意见,这体现了委员们对国家事务的监督和参与度。这样的程序确保了质询的公开透明,有助于提升国家决策的公正性和责任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