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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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提出和审议过程遵循特定程序。委员长会议有权提交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军事委员会等机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同样可提出议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后提交审议,或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会议。
委员长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或起草议案草案,并在会议中进行说明。议案提交时,相关提议案机关和专门委员会需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任免案会附有拟任免人员信息和任免理由,必要时相关人员需到场接受询问。
会议议程中的议案,首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随后进行分组审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进一步审议。法律草案会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后续会议报告审议结果,并公布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特定法律问题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可在不同会议阶段提出审议报告。
关于财政经济和外交事务的议案,如决算和预算调整、条约协定的批准,分别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交报告给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联组会议可审议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审议意见,并进行议题讨论。
提案人有权利在会议中对议案进行补充说明,议案在表决前如需撤回,需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停止审议。对于有重大问题的议案,可由委员长或委员长会议提议,经会议同意,交专门委员会深入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付诸表决。
常务委员会有权组织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议。这些程序确保了议案的严谨审议和国家事务的有效决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