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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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11年8月29日经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于当日公布此决定。
此决定旨在对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修改后的规定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将更加明确和严厉,以起到震慑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的规定还将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综上所述,此次修改旨在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新规定得到有效实施,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7月12日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规定》共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