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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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核心内容由19条条款构成。首先,它明确了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战时,灭绝种族行为都被视为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必须进行预防和惩治(第1条)。"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具体包括:有目的的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包括杀害其成员;对群体成员施加身心伤害以至其生存受到威胁;蓄意创造条件导致其生命消亡;实施手段阻止群体内部繁殖;强制转移儿童到其他团体,这些行为都被视为灭绝种族罪(第2条)。
公约强调对灭绝种族罪、预谋、煽动、意图及共谋灭绝种族行为的严格惩处,无论犯罪者是、公务员还是私人(第3条和第4条)。公约要求签约国根据本国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公约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针对灭绝种族罪和第3条所列行为的刑事惩治(第5条)。
公约还规定,涉及灭绝种族罪或相关行为的案件,应交由犯罪发生地国家的或接受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不得将此类行为视为政治行为以阻碍引渡(第6~9条)。签约国可以请求联合国主管机关采取行动,防止和惩治此类行为,并处理国家间关于责任归属的争议,如一方提出请求,将交由国际裁决(第6~9条)。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第260A(III)号决议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后公约对未声明退约的缔约国继续有效,以5年为一期。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2个。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