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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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0:30
《灭种公约》的第二条定义了“种族灭绝”,即故意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公约列举的保护团体具有局限性,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语言团体。由于这一,近四十年来,尽管发生多起种族,但鲜有案例能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直到卢旺达国际刑庭对种族的首个判决改变了这一状况。
在国际法中,“团体”通常指由个人构成的群体,但并非仅限一人。种族灭绝问题中,最初,团体特指少数民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团体指的是母国中的少数民族,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所示。
公约列出的保护对象——民族、种族、人种和宗教团体,其定义并不清晰,例如在卢旺达,图西族和胡图族虽然有明显的生理差异,但随着历史发展,他们的文化、语言和宗教日益趋同。在前南斯拉夫,民族主要为斯拉夫人,种族上无明显区别,宗教则变动频繁。
宗教团体在公约中被视为可变的,尽管有的国家曾提出宗教团体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然而,考虑到宗教保护在欧洲历史上的重要性,宗教团体被纳入公约保护范围,视为社会文明的象征。然而,卢旺达国际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的观点,即公约旨在保护“稳定与永久性群体”,受到了学术界的质疑。公约并未明确提及这种,且实际上受保护的民族和宗教团体并不稳定,人们可以自由转换。《世界宣言》指出,改变民族和宗教是基本权利,各国国内立法也未专门保护“稳定与永久性团体”。
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