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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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2:22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后,依法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1)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4)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6)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8)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或经营期满不再申请延期,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注销的文件;
(4)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外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一)外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董事签字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地企业提交原件核对,外地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确认盖章,执照有效必须在一年以上);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履历表;
(6)隶属企业验资报告;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8)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由公司出具的《设立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9)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程序
( 1)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延期登记,还应提交盖有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原办事机构变更为经营性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原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和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4)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收缴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公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2:19
3000万美元以下由省外经贸部门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流程:外经贸部门核发批准证书——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