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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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4:11

骗保行为有: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件和账单,骗取医保基金的、向被保险人提供虚假的、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记录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办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信用卡记账服务、挂名入院等等欺骗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1)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提供虚假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如何应对骗保行为

加快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可应用大数据动态审核。职工医保监管主要依据医疗服务协议,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发现医院“请人住院”、挂床骗保、小病大治等违规行为,只能一罚了之,而处罚内容主要是暂停医院医保支付协议,由于违规成本低,一些医院屡查屡犯。专家建议,应完善社保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对欺诈骗保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加快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医保监管立法。针对医院和病人数量大、监管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专家建议,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动态监管,对数据预警做好防范。

对于保险诈骗罪,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判断。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违反国家保险制度和保险人财产所有权。以诈骗手段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较大,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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