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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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2:18
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益涉及到表演者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团体,或是将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声音、表情和动作公开呈现的人,他们是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权的客体则是他们所进行的表演活动,即通过现场表演或通过声音录制再现作品的行为。
表演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首先,他们有权在表演时明确自己的身份,以确保其表演的独特性和认可。其次,表演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表演形象,防止被错误或歪曲。此外,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实时直播或公开传播他们的现场表演,并在这些行为中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他们可以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和发行包含自己表演的录音制品,并在这些过程中获得报酬。最后,表演者可以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确保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
然而,表演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当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演出时,表演者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演出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他们还需要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义务体现了表演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扩展资料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