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可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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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5:59

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是设立居住权的,可以在约定居住权的期限,设立居住权最好签订合同。那么,设立居住权可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吗?
网友咨询:
设立居住权可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吗
律师解答:
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的期限。
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补充:
居住权有哪些特点?
1、设立方式有二种: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遗嘱;
2、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非住宅房屋如写字楼、商铺等不能设立居住权;
3、居住权为用益物权,其权能为占有、使用;
4、设立居住权时需明确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5、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也可约定有偿,如无约定推定无偿;
6、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7、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8、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9、除当事人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可出租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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