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我看看,行吗?有什么不妥吗?谢谢你们!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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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一、从操作方式上是可以协商约定的(也就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支付完毕是可以的)。
二、计算经济朴偿金的工资额按税前工资计算。
三、计算经济朴偿金的工资额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存在争议,从法理上应当以实际收入(货币性收入)为计算依据,也就是包括加班。但是,如果加班费明显过高会加大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则应以正常工资收(不计算加班费)计算,这在上海高院作过解释性规定。具体看你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的选择而定。
法规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动部)
其中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地方的规定;
上海市高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明确了执行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
上海市高院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这个没什么不妥。有不妥我也看不出来啊。

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没什么不妥,只要对方赔得起就可以了,然后记得找律师帮你们公证,否则,条款定得再多都没意义,最重要的是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工厂搬迁搬出多少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关键看公司搬迁是否因为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如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搬迁的(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原则上单位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看当地是如何规定的。

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没有啥不妥,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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