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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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戒毒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当吸毒成瘾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相关情况时,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机关有权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严重成瘾且社区戒毒效果不佳的人员,可以直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需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机关同意,才能进入戒毒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就戒毒期限和措施等事项与戒毒人员达成协议。


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机关会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并遵循相关社区戒毒程序。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自决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初期在机关场所,随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会对违禁品进行处理,并保管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女性人员的身体检查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戒毒机构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提供科学戒毒治疗、心理治疗等服务,并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


对于患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经批准可允许所外就医,所外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计算。脱逃的戒毒人员须被追回,并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提前解除或延长期限,由决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后,戒毒场所会提前通知决定机关和相关单位,出具解除证明书。同时,对于在监管场所或拘留期间的戒毒人员,其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将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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