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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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20:48
请参考:
《戒毒条例》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