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能否获得理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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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29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8:27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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