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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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裁定驳回起诉又再起诉的处理方式是: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可以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
当然,如果对一审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
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接顶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说明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以及“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应予受理。”
驳回起诉裁定已经生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应从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来判断。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为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驳回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这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明确。
驳回起诉是在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受理范围的纠纷,当事人都享有诉权,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基本标志。具体案件诉权的使用不能重复,判断再次起诉是否违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审”原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关系到审案资源的浪费与否。
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重新起诉。但在确定是否能够重新起诉时,又要考虑到诸多实际问题,依据实际案件的情形进行处理。处理决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联系实际。同时,这也是诉权中应囊括的内容,案件的当事人不仅有权起诉,更合理合法享有驳回起诉后再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