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1: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监视居住抉择权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针对那些患有重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押期限已达上限、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患有重病且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在押期限即将到期等,根据现行法律,他们有权提出监视居住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裁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