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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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而是一个民间组织。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即社区工作者,是居民的代表,并不属于事业编制,也没有公务员编制,他们不是公务人员,不存在任何行政级别。
根据1982年和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是在事处的管辖下开展工作的,而事处则是市、区设立的派出机关。因此,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作为派出机关的事处在概念上存在明显区别,这也体现了它们不同的法律地位。
居委会的成员不领取工资,而是领取补贴,一般由上级拨款。如果居民会议同意,还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的补助。此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需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编制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而是作为社区工作者,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