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进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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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2:39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会评估并审查出口中国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和状况,确定相应的进口检验检疫要求,考虑中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疫情风险等因素。

第八条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未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标准执行。首次进口无标准食品,需提供卫生部门许可文件,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检验。

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的注册与备案制度,以及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和指定口岸的使用。进口商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证书以进行报关和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描述了进口食品报检程序,包括提供必要文件、包装和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要求、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以及进口商的备案和记录制度。进口食品需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不合格食品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针对用于加工后出口的进口食品,检验标准会依据出口目的国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会进行记录并可能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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