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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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12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详细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首先,律师必须遵守和法律,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业务范围广泛,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等。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遵循利益冲突审查原则。


第二十七条强调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也不能代理与自身或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事务。同时,曾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律师在特定期限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时,应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诉讼时,必须在受托权限内活动,不得误导委托人或承诺不当结果。


律师必须确保法律意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代理过程中要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委托人隐私。


在收费方面,律师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妥善保管法律文件和记录。此外,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执业,接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最后,律师必须妥善保管执业证书,并在发生遗失或处罚时按照规定处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律师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参加职业培训,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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