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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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原则的规定包括一般的举证原则、法定无需举证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一)一般的举证原则
1、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原则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对有的主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4、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特别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
1、对于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来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的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别需要注意《民法典》中的举证倒置,司法实务中经常用到。
3、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4、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在审理民事诉讼时,最重要也是案件最关键的就是举证,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可以争取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是评判案件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因此在遇到民事诉讼案时一定要积极的收集与案件有关且真实合法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中,最主要的举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有些特殊情况除外,有的举证责任还需要倒置,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最能证明案件的材料,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可以争取到利益的最大化,也是最能还原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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