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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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3:20
(1)丁某以实景为拍摄对象的照片《大好河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大好河山》是丁某拍摄,并在拍摄过程中以张家口市的代表景观"大境门"为拍摄对象,进行了一定的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
(2)本案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丁某的著作权。侵犯的权利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