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6: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1:59
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正确处理,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错误对待,这样有可能会导致自己面临更大的纠纷。
网友咨询:
9月26日18时,曹立民驾驶小型轿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兴一路高架桥北100米路段处时,与步行的刘某录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曹立民驾车逃离肇事现场,而后刘某录被沿兴一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轧,致刘某录当场死亡。事后曹立民驾车行驶到辽河大桥,将轿车的前风挡玻璃碎片扔到水中。盘锦市交通支队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10月7日,曹立民投案自首。
12月26日,经盘锦市交通支队认定,曹立民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轿车过期未检验,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并毁灭证据,曹立民以上违法行为,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曹立民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崔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录无责任。
曹立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曹兴龙律师解答:
曹立民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录相撞后应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者,但其驾车逃离肇事现场,其行为将被害人置于现实的、紧迫的、极大的危险之中。后来的车辆经过案发地点,碾压到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这种介入因素是正常的,一般会发生的,并非异常和偶然的介入行为。综上所述,如果没有曹立民的先行行为,刘某录不会被后来的车辆碾压,也不会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曹立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曹立民在逃逸后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曹兴龙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律师,经济论坛培训师,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做当事人最信任、最真诚的专家律师。
曹律师先后在大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工作,有10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人力资源模块尤其是劳动关系管理、公司合同风险管理,擅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债务追偿、法律风险预防、刑事辩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务操作,现担任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1:51
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正确处理,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错误对待,这样有可能会导致自己面临更大的纠纷。
网友咨询:
9月26日18时,曹立民驾驶小型轿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兴一路高架桥北100米路段处时,与步行的刘某录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曹立民驾车逃离肇事现场,而后刘某录被沿兴一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轧,致刘某录当场死亡。事后曹立民驾车行驶到辽河大桥,将轿车的前风挡玻璃碎片扔到水中。盘锦市交通支队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10月7日,曹立民投案自首。
12月26日,经盘锦市交通支队认定,曹立民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轿车过期未检验,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并毁灭证据,曹立民以上违法行为,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曹立民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崔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录无责任。
曹立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曹兴龙律师解答:
曹立民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录相撞后应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者,但其驾车逃离肇事现场,其行为将被害人置于现实的、紧迫的、极大的危险之中。后来的车辆经过案发地点,碾压到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这种介入因素是正常的,一般会发生的,并非异常和偶然的介入行为。综上所述,如果没有曹立民的先行行为,刘某录不会被后来的车辆碾压,也不会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曹立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曹立民在逃逸后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曹兴龙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律师,经济论坛培训师,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做当事人最信任、最真诚的专家律师。
曹律师先后在大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工作,有10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人力资源模块尤其是劳动关系管理、公司合同风险管理,擅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债务追偿、法律风险预防、刑事辩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务操作,现担任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