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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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3:22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网友咨询:
7月3日6时许,谢永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5KM+350M处(眉县XX路XX镇XX村XX组路段)时与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郭涛明知谢永斌将人撞伤的事实,故意作虚明,在拨打110报警后,交警调查时,谎称自己驾驶半挂车发生事故,意图掩盖谢永斌在证照不符的情况下驾驶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事实。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永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涛、王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谢永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30000元。
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曹兴龙律师解答:
谢永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郭涛明知谢永斌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明,包庇其行为,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二人均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永斌虽有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施救伤者、未脱离现场,不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二人积极施救,当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曹兴龙律师补充:
《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律师,经济论坛培训师,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做当事人最信任、最真诚的专家律师。
曹律师先后在大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工作,有10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人力资源模块尤其是劳动关系管理、公司合同风险管理,擅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债务追偿、法律风险预防、刑事辩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务操作,现担任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