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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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2 17:49

长春市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



条例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及县(市)所在地。各级部门需将这项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源,确保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同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和区县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也需配合,确保职责到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市建设部门,是该领域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同时,与媒体和教育部门合作,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公共场所的宣传资源也用于推广市容环境卫生知识。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是基础,同时鼓励多元投资,引进和应用先进技术,以提升环境卫生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阻止和举报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也有责任维护市容整洁。



对于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会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样,阻碍执法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必要时将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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