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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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1:18
随着两性观念的演变与生物工程技术的进步,公民个人的生育活动大门已经打开,生育权成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再受限于技术条件。依据《》,生育权是天赋,法律从未剥夺男性生育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第33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我国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地位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05条和《婚姻法》第9条分别强调了妇女与男子在民事权利和平等家庭地位上的平等。国际会议文件也证实,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以及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均明确将生育权视为父母的基本。1984年和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文件,也肯定了生育权是所有夫妇和个人的基本权利。由此可见,生育权首先是夫妇的权利,同时也是个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剥夺了男性生育权。女性在怀孕、生产及抚养子女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和艰辛更多,因此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对女性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法律虽未明确强调男性生育权,但并不表示否定男性生育的权利。公民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即便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这也并不意味着男性没有生育权。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工作的巫昌祯教授明确表示,法律上从未剥夺男性生育权。因此,男性和女性都拥有生育的权利。
陈兴沛、谢国富同志在2001年9月3日《》上发表的《本案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一文认为,尽管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方有生育权的条款,但从婚姻家庭的本质与功能的伦理角度,以及人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无法否认男性也应成为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部分。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