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欠条格式是否正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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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04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们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债务如到期不还、房产归刘林霞所有的内容无效,刘林霞可以与曾霞协商以房抵债或者直接向*起诉,主张债权及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由此可见,你们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如到期不还,房产归刘林霞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抵押合同的其他部分有效。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抵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物。……”这也就是说,刘林霞在借款到期后,首先可以与曾霞协商,如果此时双方能够达成以房产折抵借款的协议,刘林霞就可以取得此房产的所有权,当然双方也可以协议拍卖、变卖该房产以偿还借款。如协商无果,刘林霞可以向*起诉,要求曾霞归还借款,并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审理后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房产的形式,来实现刘林霞的债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04

欠条只要是表示了真实,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自愿签订,就是合法有效的。这种有效是自动的,不需要*认可。
欠条的还款日期期满后,2年内没有起诉还款,或者2年内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曾催促借款人还款,那么将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还款,仍然有效,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再要回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05

你这严格的说已经不是欠条了,而是一个合同,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抵押的日期没有明确,是打欠条时啊还是2009年10月之前。另外关于什么商铺手续根本不是什么抵押,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是对特定物的抵押,而手续只是一种记载权利的凭证对债权实现没什么意义。如果想办抵押应该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是商铺而不是什么手续,并且抵押的实现方式不是占有所有什么的,而是通过变卖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所以这个所谓欠条中的抵押条款无效,是部分无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05

总体可以。

最好做以下改动:1.最高将房屋“价值XXX元”注明
2.“若2009年10月之前,曾霞未将所有欠款还给刘林霞,则用伊宁市温州商贸城一楼二十二号店铺作为债务抵押,此店铺属于刘林霞所有。”建议改为【若债务人曾霞到期未及时偿还所有债务,则所抵押房屋产权归债权人刘林霞所有,曾霞需在十日内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06

可以的,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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