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处罚的处罚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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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6:34

关于刑罚处罚的处罚条件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

主体是特殊主体,指有配备公务用*的人员,其它的丢失*支另行处罚;

2、丢失*支不及时报告,

丢失报告了,不及时报告或不知道*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的主观条件,可处党内或行政处分;丢失是指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支控制的情况,,

3、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是它的客观条件,就是说必须要有后果,如丢失后拾得者利用用案等。

综上所述,本案造成严重后果,尤为重要。没有后果或后果较轻的不构成本罪。

追问在一个法条中,这种“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种客观因素 是犯罪要件中的 还是属于犯罪要件以为的因素? 是不是像这种的都要看到 如果有这条的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是犯罪 没造成的不是犯罪 可以这么理解么?????

追答

没有后果或后果较轻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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