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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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2:25
1、关于买受人的解约通知书提交方面,其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传送传真的或直接进行电话通知的方式来向出卖人提出退房的请求。由于出卖人存在违约行为,而引发的退房事项,其责任理应由出卖人来负担退房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贷款利息、首期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所需缴纳的税金等各类费用。如果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条款,那么则需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但若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数额无法抵偿实际产生的损失,则买受人有权额外要求赔偿。相反的,假如是因为买受人无法申请到贷款,或者是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原因导致的退房情况,出卖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在收到买受人的解约通知书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出卖人有义务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全额退还,同时还需要负责办理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在此期间,在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之前,出卖人有义务代为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在买受人发出解约通知书后,出卖人有义务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买受人,并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未能顺利完成上述事宜,从买受人发出解约通知书的第16日起直至买受人获得全部房款为止,出卖人每日须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