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3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9
如果没有其他近亲属,弟弟是应该照顾姐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问题中的亲弟弟如果有负担能力,其就有扶养姐姐的法定义务;如果亲弟弟没有负担能力,其就无抚养姐姐的法定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1
1、“她的亲弟弟在法律上有义务照顾患有精神症的姐姐吗”: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依据是:
(1)《民法通则》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3)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姐姐并没有抚养过弟弟。姐姐因为病状并没有结婚,而且没有足够的收入支付自己的医药费”:
(1)弟弟对姐姐的照顾和监护义务:不论姐姐对弟弟的“抚养”,实际上有父母在,姐姐也没有抚养弟弟的义务。
法律规定弟弟对姐姐的监护和照顾义务,是因为你们是有奶同胞的血缘关系、亲情关系。
(2)既然父母已经去世、姐姐也没有成家,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兄弟姐妹就成了姐姐的监护人,姐姐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姐姐的医药费时,应由姐妹兄弟们支付,如果只有您一个弟弟,您应当为姐姐考虑了。
3、“请问这种情况弟弟在法律上有义务负担姐姐的医药费和生活费用吗”:有义务。
4、“如果弟弟没有能力负担姐姐的医药费和生活开支该怎么办”:
(1)如果弟弟确实没有能力尽监护义务,可以由当地民政局的社会救济部门给予救济,办理低保。
(2)但弟弟是否有能力负担,不是由弟弟自己说了算的,应由根据弟弟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确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5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仅从法律上来说,弟弟没有义务。
可以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看姐姐能不能进福利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4
从法律上来讲,弟弟确实没有这个义务,但是从亲情的角度来讲,父母已经去世你们两个人是这世界上血缘关系最亲近的人,如果姐姐没有生病那你们两个人应该是互相依靠互相取暖的,可是她病了并且患的是精神症,这对家庭来说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不是那种经常很狂躁打人摔东西的情况,尽量善待她,吃饱穿着暖就行,平时就给她买点药,精神病人可以申请低保,可以申请特殊门诊,你自己条件不好也可以申请贫困户,这些起码能给予你一些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5
如果没有其他近亲属,弟弟是应该照顾姐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4
从法律上来讲,弟弟确实没有这个义务,但是从亲情的角度来讲,父母已经去世你们两个人是这世界上血缘关系最亲近的人,如果姐姐没有生病那你们两个人应该是互相依靠互相取暖的,可是她病了并且患的是精神症,这对家庭来说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不是那种经常很狂躁打人摔东西的情况,尽量善待她,吃饱穿着暖就行,平时就给她买点药,精神病人可以申请低保,可以申请特殊门诊,你自己条件不好也可以申请贫困户,这些起码能给予你一些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8
1、“她的亲弟弟在法律上有义务照顾患有精神症的姐姐吗”: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依据是:
(1)《民法通则》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3)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姐姐并没有抚养过弟弟。姐姐因为病状并没有结婚,而且没有足够的收入支付自己的医药费”:
(1)弟弟对姐姐的照顾和监护义务:不论姐姐对弟弟的“抚养”,实际上有父母在,姐姐也没有抚养弟弟的义务。
法律规定弟弟对姐姐的监护和照顾义务,是因为你们是有奶同胞的血缘关系、亲情关系。
(2)既然父母已经去世、姐姐也没有成家,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兄弟姐妹就成了姐姐的监护人,姐姐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姐姐的医药费时,应由姐妹兄弟们支付,如果只有您一个弟弟,您应当为姐姐考虑了。
3、“请问这种情况弟弟在法律上有义务负担姐姐的医药费和生活费用吗”:有义务。
4、“如果弟弟没有能力负担姐姐的医药费和生活开支该怎么办”:
(1)如果弟弟确实没有能力尽监护义务,可以由当地民政局的社会救济部门给予救济,办理低保。
(2)但弟弟是否有能力负担,不是由弟弟自己说了算的,应由根据弟弟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确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7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仅从法律上来说,弟弟没有义务。
可以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看姐姐能不能进福利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问题中的亲弟弟如果有负担能力,其就有扶养姐姐的法定义务;如果亲弟弟没有负担能力,其就无抚养姐姐的法定义务。